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30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民管理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準確認定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組織者、運送者、犯罪集團骨幹成員以及屢罰屢犯者的懲治力度,切實維護國(邊)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意見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具體認定作出指引。其中明確規定,組織他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掩蓋非法出入境目的,騙取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核准出入境的,以及組織依法限定在我國邊境地區停留、活動的人員,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非邊境地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
意見同時明確,事前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通謀,在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境前或者入境後,提供接駁、容留、藏匿等幫助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堅持區別對待,從嚴懲治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堅持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懲治。同時,意見要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涉案人數、違法所得、前科情況、造成影響或者後果等情節,恰當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犯罪和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外,針對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區域跨度大、行為鏈條長、涉案人員分散等特點,意見對此類犯罪的犯罪地確定、管轄爭議處理以及併案規則等作出明確,規範相關案件的偵辦和後續處理。
頂圖為雲南邊檢總站民警開展邊境巡邏。(圖源:國家移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