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為因修例風波被捕「示威者」提供經濟支援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早前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據本港傳媒報道稱,警方國安處調查發現有大狀及律師疑向司法機構聲稱義務代表被告,卻有收取「612基金」酬金,涉作出專業失當行為。報道指,香港大律師公會上周一(6月27日)向約35名大律師發信要求解釋。
據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基金」期間檢獲大量文件,證實有約35名執業年資均在5年以下的年輕大律師,繞過獲延聘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警方國安處已將相關文件資料提供給大律師公會跟進。報道引述消息指,香港大律師公會於上周一陸續向上述捲入「612基金」事件的大狀發信,着令他們作出書面解釋。
報道引述消息稱,大律師公會在信中指,35名大律師分別於2019年至2021年期間,分別代表一批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修例案件被告等,惟他們最終收取聘金時,卻繞過獲聘律師行直接從「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更有部分聲稱「義務」的大律師以每日薪酬3000元至6000元不等收取費用。據該傳媒取得的一份文件顯示,有代表大律師去年5月27日負責代表一宗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的修例風波案判刑,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6000元承辦酬勞。
根據大律師公會發出的信件內容, 指令涉事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回覆解釋於何年何月何日,及為何在代表修例風波案中被告時,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而非接受由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大律師公會直指相關大律師涉觸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條(即規管大律師的收費指引),以及促使受託委的律師也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5D條。一旦涉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
據悉,本港所有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均受《行為守則》(Bar Code)規管。《行為守則》列明規管大律師職責和行為的原則。若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紀律審裁組運作獨立,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該名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