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被告李子賢涉於2019年9月在金鐘道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被捕時以磚頭襲擊警員頭部。被告今早(5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及一項襲警罪,被判囚3年半。
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案發時間雖為星期六,但地點位於高級寫字樓、金融商業中心,數百名「示威者」干犯本案,嚴重影響本港治安國際聲譽,亦影響交通往來,「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必然會損壞環境,亦威脅在場人士人身安全,故暴動罪以4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鄭官又形容被告以磚頭向警員頭部連打4下的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有頭盔保護不致受傷,惟法庭必須保障前線警員,不會縱容及姑息襲警者,以免打擊警隊士氣,判刑須具阻嚇性。故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罪共判囚3年半。
現年32歲的被告李子賢,報稱任職測量員,他承認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以及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員6117。另外,李子賢前年8月企圖乘船偷渡至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拘捕;他涉嫌偷越邊境罪,於前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判刑7個月,去年3月刑滿被遣返回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