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1日)上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寶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出於非法佔有目的,單獨或夥同他人,將上海市寶山區張廟街道委託發放的蔬菜等防疫生活保障物資予以侵吞併對外出售。相關物資系政府出資採購或由兄弟省市政府捐贈,價值共計1.3萬餘元。
寶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作為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用於防疫生活保障的特定國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張某某實施犯罪時正值本市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生活物資保障困難之際。該被告人為圖一己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將防疫生活保障物資侵吞、倒賣,其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防疫抗疫及保障供應行為的廉潔性,侵犯了國有財物的所有權,更嚴重擾亂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影響了防疫物資正常管理。其犯罪行為產生的惡劣影響加重了基層一線防疫抗疫工作壓力,損害了基層組織的公信力,傷害了社會各界支援上海防疫工作的感情。
綜合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寶山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