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7月25日及27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8名懷疑非法勞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6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及菜檔,共拘捕8名懷疑非法勞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男7女,年齡介乎28至45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1男1女,年齡分別為59及62歲。同時,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的為一名49歲女子。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圖: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