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女涉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參與非法「示威」時被捕,被控一項暴動罪,當中7名被告今早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6日求情,下月19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看管。
法官王詩麗表示,7名被告在暴動現場美麗華廣場到海防道一帶被警員追截制服,事前眾被告必定聽到看到警方警告,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有時間有機會卻不離開現場,主動置身暴動現場,反映他們唯一明顯意圖就是參與暴動;且各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戴頭盔、防毒面罩、口罩等裝備掩飾身份。
王官考慮到7人的被捕位置、身上衣物裝備,認為眾被告絕非無緣無故到現場,而是到場成為暴動一員,互相鼓勵壯大聲勢,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7人暴動罪成。另外,25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背囊內有9枚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肯定有一定重量羅漢銘必然知情,故裁定其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
10名被告依次為28歲學生李穎淇、17歲男學生、28歲運輸工廖偉明、27歲學生莊嘉灝、25歲送貨工聶嘉寶、24歲學生黃千溥、21歲羅後成、25歲社工蕭呈希、28歲潘冠雄及25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於尖沙咀彌敦道132號外無牌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李穎淇和聶家寶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現正還押,將與其他被告一同求情判刑。(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