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至8月4日,港島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人員在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
行動中,人員拘捕1名非華裔男子及5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30至52歲,分別涉嫌「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有登記及未持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其中3人被捕時懷疑正以電動單車作速遞外賣服務用途。行動中,人員共檢獲6部電動單車。
所有被捕男子已獲准保䆁候查,須於8月中旬及8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重申,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有機會造成致命交通意外。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一經定罪,除罰款外,更有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
警方再次呼籲,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警方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