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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經營找換店 兩人被判罪成罰款4.2萬及2萬元

無牌經營找換店 兩人被判罪成罰款4.2萬及2萬元

責任編輯:高心雲 2022-08-12 16:42:45 來源:香港商報網

    一間找換店的女東主及一名女職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42000元及20000元。

    據悉,2020年11月,海關人員經調查後發現,該兩名女子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續牌申請被拒後,仍在旺角一間找換店經營匯款業務,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申領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海關提醒消費者應光顧持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登記名冊可於海關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網頁瀏覽: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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