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29日)發表意見公告,就《競爭條例》如何適用於僱主共同與僱員組織協商僱傭事宜時的行為,提供相關意見。競委會提醒僱主之間分享員工的僱傭條件有可能違法。不過,在考慮執法優次,競委會目前沒有打算就僱主們協商展開調查或採取執法行動。
競委會表示,一般而言,為聘請及留住員工,僱主之間應就僱員薪酬及其他僱傭條件(統稱僱傭條件)全力比拼。但如果僱主之間在過程中就僱傭條件訂立協議,或分享與僱傭條件有關、並會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相關行為便可能會引起《條例》下「第一行為守則」的競爭問題。
競委會亦考慮本身的執法優次,就有關事宜提供指引,只要僱主共同與僱員組織就僱傭條件進行協商的目的是改善相關僱傭條件,以及在共同協商的過程中,僱員組織是真正的參與者,競委會目前沒有打算就僱主們協商展開調查或採取執法行動。
雖然競委會目前沒有打算就上述兩類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但僱主們必須注意,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並引起競爭問題的行為,競委會均會展開調查,尤其是當僱主團體的成員並非在與僱員組織協商僱傭事宜的情況下,互相分享對僱傭條件的意向,或公布薪酬建議,便有可能違反《競爭條例》。
除意見公告外,競委會亦同時發布了一份常見問題,當中列舉了多個假設示例,詳細說明有關情況。競委會呼籲所有僱主及僱主團體主動審視其共同與僱員組織協商僱傭事宜的做法,如有需要應作出適當修改,以確保符合《競爭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