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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政府部門處理棄置車輛問題權責不清 申訴專員提7項改善建議

指政府部門處理棄置車輛問題權責不清 申訴專員提7項改善建議

責任編輯:蔣璐 2022-09-01 14:10:12 來源:香港商報網

    本港長期有廢棄車輛停放在公共泊車位、公共道路上或行人路上的問題,情況持續多時且遍布多區。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9月1日)在新聞發布會宣布,完成就政府土地上棄置車輛的問題的主動調查,並向政府提出7項改善建議。相關部門大致接納公署提出的建議。

    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處理棄置車輛問題的部門權責不清而且方法欠缺成效,現行措施對不負責任的車主亦沒有阻嚇力。當局自2001年開始嘗試利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檢控被棄置在政府土地上的車輛的登記車主。然而,地政總署鑑於舉證方面的困難令檢控成效不高,2007年已開始停止相關的搜證和檢控工作。由於缺乏有效的懲處,車主將車輛棄置在政府土地上的成本十分低,即使其後政府加大力度清理棄置車輛,都只是治標不治本,等於替車主免費處理棄置車輛。

    趙慧賢表示,問題的症結是政府沒有確立及追究車主須妥善處置其車輛的法律責任。運輸署應及早修訂法例以追究車主須妥善處置其廢棄車輛的責任。

    趙慧賢指,留意到在公署展開是項主動調查後,運輸署已進行完善車輛登記法規的研究工作,並已提出了修例建議。她對此表示歡迎,並建議運輸署密切跟進修例的工作,清晰訂明登記車主須負責妥善處置其車輛。在完成上述修例工作前,運輸署應加強提醒登記車主適時為其車輛續領牌照或妥善處置其車輛;而運輸署和地政總署應合作並加強搜證,提升檢控違規者的機會以增加阻嚇作用。

    申訴專員向相關部門提出7項改善建議:

    運輸署須密切跟進並盡快推展修例的工作,清晰訂明登記車主須負責妥善處置其車輛,否則須負上刑責;

    運輸署進行上述修例工作時,考慮加入條文,使政府可向相關人士追討代為處理棄置車輛的費用及/或施加罰款;

    運輸署主動提醒車輛牌照已逾期一段時間的車主適時續領車輛牌照及須妥善處置其車輛;

    地政總署應考慮重啓對棄置車輛個案的搜證和檢控工作;

    運輸署應積極配合地政總署的搜證工作,包括考慮調整或暫緩取消超過兩年沒有續領牌照車輛的登記程序,以便地政總署追查涉案佔用人的身份;

    地政總署和運輸署主動跟其他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共同制訂處理公共後巷的棄置電單車之程序;

    民政事務總署主動不時檢視各區的棄置車輛問題,適時啓動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清理區內的棄置車輛。(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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