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擔保書印尼籍非法勞工昨日(9月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她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8月30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觀塘一間麵包製造工場內拘捕一名印尼籍女子,年齡39歲。被捕時,她正在從事清潔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