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16日)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繼續賦權註冊醫生於9月17日至30日的14日期間內,強制任何按其臨床判斷懷疑已染疫人士接受檢測,並就相關指明刊憲。
根據專家建議,對有症狀的病人進行強制檢測,可有效抑制病毒傳播,達致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為繼續控制疫情,政府認為有需要繼續透過醫生協助,盡早識別可能受感染的人士。
在指明期間內,如註冊醫生於專業診治過程中,按臨床判斷懷疑某人已染上新冠肺炎,該醫生可發出書面指示,規定該人接受核酸檢測。收到書面指示的人士(下稱「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應在指示發出日期的兩天內(即「檢測限期」)完成檢測。
若在進行強制檢測期間的任何時間,三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政府公布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生效,檢測限期將會延長一天。
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使用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所提供的樣本瓶,採集深喉唾液樣本,並在檢測限期內交還樣本瓶到指定樣本收集點。發出書面指示並已通報衞生署的註冊醫生會獲通知檢測結果;
(二)於檢測限期內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並於檢測限期後4天內透過電郵、傳真或紙本的方式向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或其醫務所人員提交檢測結果。
港府發言人表示,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屬懷疑染病者,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為減低傳播風險,有關受檢人士在等候檢測結果期間應盡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
政府會繼續全力追蹤曾到過有關地方並可能受感染人士,並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強制檢測指示。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解除有關法例責任的定額罰款為10000元。有關人士並可能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各部門相關人員獲賦權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規例下的若干職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個別人士提供資料。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有關提供資料的要求即屬犯罪,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為進行新冠檢測而收集或使用任何個人資料,均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相關資料的政府部門或檢測機構會視乎需要,向衞生署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資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並不涉及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予境外機構或人士。
發言人說:「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