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機構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例,明確規定警察人員可使用槍械直接進行射擊的4種情境。該條例上一次修訂發生在2002年6月。
據中央社報道,當天通過的條例明確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可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該條例明確定義了4種允許警員開槍的情境:第一,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第二,有事實足以認定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第三,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時;第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據悉,台南市今年8月發生的一起警察被殺案加速了此次修訂進程。該案中,兩名警察在追捕摩托車盜竊案通緝犯時遭到攻擊,緊急送醫後均宣告不治,犯罪嫌疑人於次日被捕。(圖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