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6歲男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今日(1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
該名男子於9月1日的檢測結果呈陽性。在其「疫苗通行證」為「紅碼」期間,他於9月4日離開住所,並於「疫苗通行證」下的餐飲處所掃描其「疫苗通行證」。他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2星期,緩刑12個月。
《規例》訂明任何自知屬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確診新冠肺炎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衞生署會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
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