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今日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名時任一級懲教助理三項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違反《監獄條例》第19條。
李文傑,55歲,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在屯門法院答辯。案發時被告駐守大欖懲教所。他於2022年6月1日獲派擔任一個飯堂的主管,負責在用膳時間監督囚犯。根據《監獄條例》,被告不得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包括食物。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上述日子,未獲授權而前後3次將5包朱古力夾心曲奇及6條香腸交給大欖懲教所8名囚犯。
該兩款零食並非可供囚犯購買或享用的小賣物品。換言而之,如非被告提供,該8名囚犯在囚期間不會享有該兩款零食。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