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5歲女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規例》),今日(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罰款4500元。
該名女子早前透過快速抗原測試確診新冠病毒。她於2022年3月22日透過「2019冠狀病毒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人士申報系統」,向衞生主任提供虛假住址。她被控違反《規例》第3(4)及3(5)條,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4500元。
根據《規例》,任何人士向衛生主任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衛生署發言人表示,向衛生主任隱瞞或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重大威脅。截至今日,共有8人已因違反相關規例被法庭定罪。發言人重申,衛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