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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全港各區打擊非法勞工 拘捕35人

入境處全港各區打擊非法勞工 拘捕35人

責任編輯:蔣璐 2022-11-10 00:06:56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11月6日至今日(9日)一連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突破行動」及「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2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行動中,入境處調查分科人員搜查了39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食店及餐廳,共拘捕2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4男23女,年齡介乎25歲至60歲。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2男6女,年齡介乎42歲至54歲。

    另外,為加強推廣切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方面的宣傳工作及提醒市民僱用非法勞工的嚴重性,入境處派員向商戶派發宣傳單張及安排宣傳車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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