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按規定補繳地價後進入市場,以促進存量土地資源流轉再利用,推動深圳產業轉型升級和製造業高質量發展。11月10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深圳市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讓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並擬於12月12日舉行聽證會。
該《辦法》共15條,主要從政策適用範圍、不同用途和類型房地產進入市場轉讓的規定、政府資產處置、申報REITs、強制過戶等特殊情形的處理以及業務的辦理流程、不動產登記、政策銜接等方面作出規定,有效期5年。
「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指通過協議方式供應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不動產登記證書記載的土地性質為非商品房性質或不得轉讓、限自用等類型的房地產。招拍掛用地、城市更新開發建設用地、非農建設用地、徵地返還用地、土地整備留用地、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及居住用途的房地產,不在適用範圍。
促進存量土地資源流轉再利用,補繳地價是重要環節。《辦法》區分不同用途和類型的非商品性質房地產,對其補繳地價進入市場進行了分類規定。比如:
體現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導向,對於商業、辦公、酒店、公寓、遊樂設施等經營性商業類型的房地產和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上建成的房地產,允許按規定補繳地價後進入市場。
體現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導向,對於工業(含新型產業)、倉儲、物流用途的房地產,應優先保障實體經濟發展,對其中利用效率低下的房地產,滿足一定條件(如建成投產滿10年、受讓對象應符合規定,產業部門同意意見等),方可按規定補繳地價進入市場流轉,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時確保有限的產業空間仍用於產業發展。
體現公共利益優先導向,對於非營利性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上建成的房地產和產權歸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所有的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讓,因政府資產處置、發行REITs需要等特殊情形確需轉讓的,應按程序報經批准後按規定辦理。
《辦法》對深圳非商品性質房地產「不得轉讓」「強制變更」等多種特殊情形和不動產登記辦理程序等,也予以明確。
如「不得轉讓」的情形包括:「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除應當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還要求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為落實土地出讓合同及產業監管要求,「已供應但未建成的非商品性質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