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6歲女子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條例》),今日(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該名女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分別於2021年7月16日及17日離開其檢疫地點。此外,她於2021年7月17日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能。她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及一項違反《條例》第11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就上述控罪合共被判處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
據悉,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