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女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今日(18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40歲女子,她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於今年4月5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她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54歲女子,她早前確診新冠肺炎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她於今年8月23日離開其隔離地點。她被控違反《規例》第23(1)、(3) 及(5)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檢疫期間擅自離開指定檢疫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或違反隔離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例人士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