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7歲女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今日(2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該名女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於8月22離開其檢疫地點。她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
《規例》訂明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