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昨駁回律政司上訴,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律師介入國安案件。一方面,大家尊重法院的有關裁決,另一方面,亦要看到允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律師參與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與國安法立法原意相違背,並有可能造成國安風險。
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家安全一案,是香港重大、敏感及複雜的國安案件,關係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性問題,關係到國安法的落實及震懾力,決不能含糊。香港司法機構在處理黎案中,未能準確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未有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貫徹法律精神,存在失職現象,中央和特區政府不會坐視不理。事件也顯示香港國安法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必須及時堵塞,以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和港人利益。
誠如不少法律界人士一再指出,黎案涉及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以及有關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內容,准許英籍律師參與案件,明顯存在角色和利益衝突,與香港國安法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馳。
香港國安法第1章的「總則」,清楚闡明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第62條表明,國安法有其凌駕性,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第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司法機構沒有把維護國家安全放在首位,簡單地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帶來難以估量的國安風險,明顯沒有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令人失望。
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在全世界都具有凌駕性地位,中央高度重視香港國安法能否準確貫徹落實,香港亦不能容許出現無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行政長官李家超昨表示,就黎智英案,將盡快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根據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釐清沒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這是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必要之舉,值得支持。黎智英案的相關議題,極具標誌性意義,對未來的國安法案件影響深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同時,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在解釋及執行上有不清晰的地方,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釋法正好提供權威指引和準則,釐清法律困惑,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希望釋法越早越好。
從今次的法院判決可以看出,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任重道遠,要做的工作還很多,暴露的問題須一一解決。例如香港司法機構有必要進行司法改革,進一步加強對香港國安法的正確理解;律政司有必要檢視現有法律及司法制度,尤其檢視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授權法庭批准外國律師來港出庭的不合時宜的條例;亦有聲音建議是否應該考慮「指定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等,這些都需要探討、研究、改進,從而堵塞香港在執行國安法方面的漏洞,確保國家安全受到保障。(方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