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人士因分別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今日(5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46歲女子,她早前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她於9月12日離開其隔離地點。她被控違反第599A章第23(1)、(3)及(5)條,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30歲女子,她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4月22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她被控違反第599E章第8(1)及(5)條,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罰款5000元。
衛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或隔離令均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例人士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