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特首李家超表示歡迎及感謝,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今次釋法,及時有效堵塞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其執行的漏洞,絕對是必要和可行的。
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分別是啥?第14條列明,香港國安委承擔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第47條就指,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今次釋法清楚闡明了,依據上述第14條,特首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認為,黎智英案聘請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而相關問題是屬於上述第47條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故此,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有關國安案件時沒有向特首提出並取得相關證明書,香港國安委就應根據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的判斷和決定。
今次釋法絕對合憲合法、合理合情。國家安全屬於國家層面事宜,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的全國性法律,而香港國安法第65條明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今次針對香港國安法的釋法完全合憲合法。今次釋法也完全合理合情,假如容許非本地執業的海外律師審理此案,而香港國安委認為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秘密,法庭卻未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就違反了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方式和路徑。
須留意,釋法並非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從根本上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原則,適用於其他國安案件及國安事宜,一錘定音解決日後出現同樣爭議的處理方法。其中,法院、國安委、特首在國家安全上的法定權責得到釐清,此外亦非所有海外律師不能處理國安案件,而是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時若涉國家秘密及危害國安就須取得特首證明書。故此,所謂香港不再容許海外律師云云,實屬子虛烏有,亦誤解或歪曲了香港國安法。不過,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適宜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由於這多少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李家超昨表示正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人大釋法,乃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憲制組成部分。今次釋法非但不是某些說法所指般對香港法治造成破壞,反而是完善了香港法治,釐清了不符法治的做法,堵塞了一些執行上漏洞,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國家安全是確保香港特區及「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石,今次釋法無疑進一步確保了香港的長治久安。(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