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政長官李家超按香港國安法第11條規定,向中央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作出解釋說明,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國安法47條所規定需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若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其證明書,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安法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廣東省政協委員、香港工商總會會長、選舉委員會委員陳文洲表示,香港工商界對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表示歡迎及堅決支持,此次釋法不僅可以令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含義和立法原意更清晰,使特區各機關更準確理解和履行法例,更可以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憲制秩序。在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確立了清晰的指引。
陳文洲指,此次釋法,彰顯了依法治國以及香港的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對香港整體的法律制度、法治原則,有正面作用和意義。特別是從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層面,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有效地維護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所構建的特區憲制秩序,確保了《香港國安法》的權威性和凌駕性,更體現了行政長官作為港府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有利於《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的實施,彰顯法治精神。
陳文洲續指,黎智英一案能否嚴格依法審訊,對嚴格執行《香港國安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都是一項考驗。釋法進一步明確,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陳文洲提到,至於社會上有聲音擔憂,釋法可能會引起其他問題。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信任特區,通過國安法授權特區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會根據法律原則以及證據等作出決定。事實上,今次釋法確認國安委的權威及權力,清楚說明國安委可以在法律上,執行有約束力的判斷和決定權,強化現有機制和高度自治,對香港法治的執行和實施,賦予了更大的空間和力量。
陳文洲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絕對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絕對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陳文洲強調,二十大報告提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釋法能更完整落實《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落實二十大報告的重要舉措。期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真正維護好國家安全,市民才能安居樂業,「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