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1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歐盟外國政府補貼條例正式生效。
條例賦予了歐盟委員會審查非歐盟國家對其在歐盟從事經濟活動的公司提供補貼的權利。該條例適用於歐盟範圍內的所有經濟活動,包括併購和收購、政府採購和其他市場行為。
條例規定,被併購或收購的公司在滿足以下兩種情況的時候有義務向歐盟委員會報告:一是目標公司、合併方之一或其合資企業產生的歐盟營業額至少為5億歐元;二是涉及的外國政府補貼至少為5000萬歐元。
條例規定,參與政府採購的公司在滿足以下情況時有義務向歐盟委員會報告:一是合同預估價值至少為2.5億歐元;二是涉及的外國財政補貼至少為400萬歐元。若歐盟委員會認定存在扭曲性補貼,則可以禁止合同簽訂。
條例規定,對於所有其他市場行為,如果歐盟委員會懷疑可能涉及扭曲性外國補貼,則可以主動展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