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子文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致辭。夏寶龍在致辭中全面闡述了《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進一步明確國安委權責,更特別指出《香港國安法》的一個特點是「雙執行機制」,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最後兜底責任,並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雙執行機制」構成了香港維護國安防線,在這個機制之下,中央發揮主導角色,特區政府則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當中既要切實執行好國安法,更要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國安委更要全面研判、協調、推動有關國安的重要政策,全港市民都有責任全面配合維護國安工作。《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一國兩制」方針,保障香港利益和廣大港人福祉。只要各界貫徹落實、發揮好「雙執行機制」,國家安全越穩固,香港繁榮穩定、香港廣大市民的根本權益也越有保障。
中央與特區相輔相成
要實施好《香港國安法》,關鍵在於全面準確地把握、不折不扣地落實《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和執行機制。夏寶龍指出《香港國安法》的最大特點是「雙執行機制」。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但同時,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對所有國家而言,國家安全事務都屬於中央事權,包括國家安全的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等一整套權力都屬中央權力範圍。在「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其國安事務理所當然也屬於中央事權。但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為了維護香港的現有制度特別是司法制度,中央通過授權讓特區政府承擔有關維護國安責任,國安案件也交由香港法庭審理,這正體現中央對香港的支持,而中央主要承擔「兜底」角色,在特區不能自行處理的情況下作出指導和解決。
要落實好這套「雙執行機制」,關鍵是中央與特區相輔相成,中央在關鍵時出手糾正,特區政府更要切實履行自身「第一責任人」的角色,主動處理及堵塞各種國安風險,就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香港國安法》,並賦予了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特區政府則有責任落實執行好有關法例,並且主動完善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有機統一。廣大市民也應自覺配合,這樣才能夠準確貫徹落實國安法,構築完善的國安屏障,香港的發展才更有保障,這正是夏寶龍致辭傳達的主要意義。
明確落實國安委職能
這次夏寶龍的致辭亦全面論述國安委職能。《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了國安委的職責:「(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工作和重大行動。」總括而言,就是研判形勢、規劃工作、制定政策、推進制度建設以至協調重大行動,既具有頂層設計的高度,也有具體落實的職能,在國安問題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職權。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發揮國安委的職能。
對此,夏寶龍在致辭中提出了明確要求:「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這是對國安委的定位和工作提出要求。面對複雜的國安形勢和挑戰,國安委需要不斷強化自身能力,發揮好中樞作用。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黎智英案爭議背後,反映的是香港國安機制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完善,人大釋法主要作用就是釐清爭議,明確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職能,從而更好地構築香港的國安屏障。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有了國安法的保駕護航,香港必將大有可為、風光無限。(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