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涉於2020年就報道元朗「7·21」事件,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玉玲早前不服定罪上訴遭原訟庭駁回,其後向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今早(17日)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排期5月3日審理。
高院法官李運騰去年11月認為蔡玉玲一方所提出的問題:「運輸署署長可否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特別是對新聞界或以不同目的去查冊的人士有重要影響,故具合理爭辯之處,適宜交由終審法院再作定奪,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書。
蔡玉玲一方今日提出的第二條法律問題,「如運輸署署長可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交通及運輸事宜』該如何定義?蔡玉玲就道路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新聞調查是否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以及一條事實問題「申請人是否必然知道其行為屬三個選項之內?」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終審法院法官聽取陳詞後,同意議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