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1月16日至昨日(1月19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曙光行動」、連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以及連同香港警務處與勞工處於年宵市場展開的反非法勞工行動。行動中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40個目標地點,包括工業大廈、餐廳、零售店舖、貨倉及街市,共拘捕四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男3女,年齡介乎32至43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女子,年齡為44歲。
此外,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西區搜查了14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兩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兩名女子,年齡分別為26歲及35歲。此外,1名41歲男子因逾期逗留被捕。
另外,於年宵市場展開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搜查十個年宵市場。在執法的同時,入境處職員亦到年宵市場內派發宣傳單張及安排宣傳車呼籲檔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