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示威者」涉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非法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一名警員下肢被燒傷。其中,7名被告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36至45個月,另一名被告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被判監11個月。
6名被告馬孝文(27歲,社工)、吳柏熹(24歲,學生)、譚煒誠(26歲,馬會職員)、楊梓信(25歲,無業)、陳振華(32歲,地盤技工)、陳嘉(35歲,電腦技術員),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陳嘉另外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24歲,兼職員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剩餘一名同案被告鄭智健(25歲,冷氣技工)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暴動罪成被告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非法「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亦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林官認為,如果沒有支持者鼓勵施暴者,施暴者勢單力薄,便不會那麼明目張膽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的刑責也不會輕。林官指,被告吳柏熹、譚煒誠、陳振華在審訊中作出偽辯,除了沒有案底外,沒有額外扣減刑期理由,判處3人監禁45個月;馬孝文、楊梓信及陳嘉因沒有出庭自辯及同意大部分案情,獲額外扣減1個月,馬孝文及楊梓信被判監禁44個月,陳嘉因患有克隆氏症(慢性腸道發炎和潰瘍)獲額外扣減3個月,但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被判監禁4個月,即陳嘉兩罪共判監42個月;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的鄭智健,經酌情減刑後被判監禁36個月;另外暴動罪名不成立、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林祖童,則被判囚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