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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建言】宜立法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

【民意建言】宜立法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

責任編輯:高心雲 2023-01-31 08:18:30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

    資深地區工作者 何博浩

    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風火輪、電動單車及電動平衡車等)在香港日漸普及,被不少市民用作短途代步及康樂用途,亦有食物外送員視之為生財工具。資料顯示,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於2018年已經飆升至116萬台,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歐美國家或是中國內地都十分流行,市民應該感受到近年香港的路面上越來越多電動可移動工具,但政府一直未有為相關電動可移動工具設立規管措施。

    港府認為香港的道路及行人路過於擠塞狹窄,使用風險頗高,不宜在道路及行人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因此香港從未有電動可移動工具能夠按《道路交通條例》登記及領牌作交通運輸用途。現時政府認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運輸署會將其界定為「汽車」而須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規管。運輸及物流局早前已回覆立法會指過去三年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意外一共56宗,而被捕個案則681宗,主要涉及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時無佩戴頭盔、在行人路上駕駛或策騎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等罪行,被定罪人士多數被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罰款數千至過萬元不等及監禁緩刑。

    從以上數字可見,政府未有正視市民對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需求,亦忽略了電動可移動工具為社會帶來的裨益。電動可移動工具可減少市民對私家車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求,對於紓緩道路繁忙有一定的幫助,加上電動可移動工具利用潔淨能源產生動能,能夠減少空氣污染幫助碳中和。

    政府一再強調電動可移動工具可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加上不合標準的電池或零件衍生產品風險,看似無害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亦能造成致命傷害。但事實上凡是交通工具皆有它的危險性,上至飛機下至單車,只要是交通工具自然會衍生相當機率的意外數字。政府理應尊重市民對新興交通工具的需求,設立一套嚴謹而合適的法律去加以規管,才能減少意外的發生及杜絕不合標準的電池和充電器。現時政府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及道路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但又不禁止販賣電動可移動工具,市民甚至可以從多間大型連鎖家電店輕易購買,無異於鼓吹市民違例,我們不難預計到可能有部分市民因為無知而被捕。

    政府曾在2022年1月上旬於將軍澳唐俊街及海濱公園旁一段長約1.4公里的單車徑為兩種主要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舉行實地試驗,測試電動可移動工具在單車徑上使用方面實際運作的經驗以及試驗若干安全要求的成效,試驗結束將近一年,政府於立法規管方面仍無寸進。其實運輸署可以參考新加坡的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該組織曾在《Review of regulations to enhance road safety》提到多點建議以增加電子移動工具的安全性,包括駕駛者需要完成理論課程及測驗、強制購買第三者保險、駕駛時禁用手機等,新加坡的城市環境及人口密度亦與香港相似,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科技產品日新月異,政府在相關法例上的更新和修訂相對滯後,電子移動工具只是冰山一角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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