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無牌經營食肆,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三星期,緩刑十八個月。
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發言人表示,該署人員早前發現一間位於旺角通菜街後巷的無牌食肆,遂於1月18日採取行動,拘捕該無牌食肆的經營者。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任何人經營涉及出售膳食供人在其處所內進食的食物業,須申領普通食肆牌照或小食食肆牌照。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市民如發現懷疑無牌食物業處所,可致電食環署熱線2868 0000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