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本共同社報道,儘管有反對和批評的聲音,日本政府28日仍在內閣會議上敲定了能源相關的5項法律修正案,允許核電站運轉年限超60年。
據報道,關於福島核事故後採用的「原則上40年、最長60年」的運轉年限規定,從《反應堆等規制法》轉入《電氣事業法》。在維持規定的基本框架這一基礎上,把停運期不計入運轉年限中,從而拉長可運轉期。
此次內閣會議是在反對聲中敲定了這一修正案。管理《反應堆等規制法》的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委員石渡明表示反對。石渡此前在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會議上也曾表示反對,稱「這並非基於科學和技術上的新見解的產物」。此外,還存在「早就事先計劃好」的批評聲。
根據修正案,運轉年限的監管改為由經濟產業相批准延長的制度,理由是「從力圖核能穩定利用的角度出發來處理」。因應對福島核事故後的安全管制、行政指導、之後被取消的法院臨時處置命令等停運的時間,不計入運轉年限。
修正案寫入,引入規制委從運轉開始30年後最久每10年確認一次老化狀況的機制,確保老化核電機組的安全。不過,有關60年以後的老化狀況評估方式、設計陳舊的應對辦法才剛啟動討論。
石渡明反對稱:「從嚴審查用時越多,運轉時間就變長。很難說是朝着安全的制度修改。」(新華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