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0日)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其僱主,應對新冠疫情的彈性安排5月1日終止,僱主和外傭應盡快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以免違反有關規定。
發言人指,就所有於4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僱主可申請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就這些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有關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延長最多6個月。然而,如合約已根據早前宣布的彈性安排獲准延長,其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如僱主須在該6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應考慮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所有申請需於2023年4月30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發言人又指,在一般情況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與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
如上述一年期限於4月30日或之前屆滿,外傭仍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8星期內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所有上述申請需於4月30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政府提醒有關僱主和外傭,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
若該一年期限於5月1日或之後屆滿,外傭將不會再獲進一步延後返回原居地的期限。僱主應安排外傭在現有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並安排外傭在已發給外傭的入境簽證有效期內使用入境簽證返回香港以完成合約。
政府請僱主和外傭盡早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僱主和外傭亦應留意外傭的逗留期限及其護照的有效期,及早提出簽證申請及換領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