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領港條例》(第84章)、《2012年危險品(船運)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F)、《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A)、《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F)及《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G),以規管和管制浮式儲存再氣化裝置船(儲氣船)的運作、航行和碇泊,以及海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海上接收站)的運作,確保香港海域的航行安全。
為推動發電行業的低碳轉型和長遠達致「淨零發電」,政府已促使兩間電力公司逐步減少使用燃煤發電,改用更清潔的燃料發電。就此,電力公司正共同發展海上接收站,以接收和儲存來自液化天然氣運輸船的液化天然氣,然後通過海底天然氣管道將再氣化的天然氣輸送到電力公司的各個天然氣接收站。
建議修訂包括在南丫島西南面提供一個新的多用途碇泊處供液化天然氣運輸船的應急停泊之用和設立一個領港員登船區、在石鼓洲南面設立新主要航道、指明海上接收站為「認可油品碼頭」,以及新增「氣體運輸船」船隻類型以規管儲氣船的運作和相關修訂。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高速船諮詢委員會、港口行動事務委員會和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該四個委員會均通過了修例建議。政府亦於今年2月27日徵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大致支持建議。
修訂建議今日(10日)刊憲,並於3月15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