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針對外傭「跳工」問題,計劃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要求介紹所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解釋現行政策下,除因原來僱主外調、移民和逝世等指定原因提早終止合約,否則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申請在港轉換僱主,通常不會獲批,《守則》亦會訂明介紹所不應以金錢誘因等,誘使在職的外傭提早終止合約。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指,外傭「跳工」情況並不普遍,部分外傭「搏炒」可能是因為未能轉工,而迫使僱主解僱,順道回鄉。
他又指,不少外傭兩年內離職的原因,是未能配合工作需要,有時未必是外傭的責任,認為當局將問題看得過於簡單。他建議設立委員會,成員包括外傭團體、介紹所、僱主代表、領事館代表和入境處等,審核懷疑個案。
勞工處明日會就有關建議修訂諮詢勞顧會轄下相關委員會,下星期二起展開8星期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