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向法院提交正式申請,再取得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8日)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表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因此申請若被拒絕,行政長官不會交代原因,因國安問題不適宜公開討論,披露相關事宜不利國安。
林定國解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定會觸及到相對敏感的事,公開討論有機會不利國家安全,因此海外律師若申請被拒,行政長官不會交代原因,因為有關案件不適合「公開交代」究竟為甚麼不利國安,指「說出來已經不利於國家安全」;若申請人希望重新申請,就要考慮有無更多資料說服行政長官。
林定國指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需具相連性,並有充分理據證明不涉及或損害國家安全,而提交文件的主動權在申請人,申請人應自行決定提供甚麼資訊去說服行政長官作出批准 ,同時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他說,現時沒有「正面或負面清單」讓海外律師自己衡量會否獲審批的安排, 因為本質上很難列出清單,基於「國家安全」本身的性質,要列周全、仔細、全面的清單是「不切實際」。
林定國續指,一般案件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本身已經屬「例外」,若要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在本質上更是不應發生。在大原則上政府是認為不適合,但非絕對禁止,因此提供了程序及途徑讓例外情況發生。
另外,對於《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林定國形容是「差咗份功課未交,一定要做」,認為欠了的債,必定要還,但需要經過深思熟慮、反覆研究。但由於法律制度不同,不能搬字過紙,亦不能僅參考外國的條例,要視乎實際情況,因未必適合香港的現狀。(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