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正式發布。其中明確,《通知》實施前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宗地或棟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莫偉濃 攝 (資料圖)
着重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
近年來,廣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鎮戶籍困難群眾住房條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
《通知》強化資源要素服務保障,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其中明確,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質、建築高度、建築層高不變,不補繳土地價款。
《通知》中同時提出,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及位於工業產業區塊範圍內的非居住建築,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工業遺產,以及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築、古民居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當按照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按照改建建築面積6%集中設置公共服務設施
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後如何完善配套?《通知》要求,項目的改建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應當按照改建建築面積6%集中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者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且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者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宜設置在首層,產權不變。公共服務設施用房優先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無需統籌使用的,作為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使用。
具體操作上,《通知》明確了聯合會審制度,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改建項目的實際情況,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教育、文物、水務、消防救援、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對改建項目進行聯合會審,聯合會審通過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核。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杜娟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