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近日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下稱《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暫行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
二是明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核安排。三是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向境外有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和募集資金到賬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據記者統計,2022年,A股共有42家上市公司宣布籌划發行GDR。目前,已有18家成功在瑞士或英國市場上市。(深圳商報記者 鍾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