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6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港獨」意味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高院日前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負有有效預防、制止和懲治的責任,法官在判詞中也承認這一點。可是,人們只能從判詞中看出,這一責任是如何沒有被履行,特別是在法官清楚認為「毫無疑問,這首歌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反建制情緒和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信念」。他支持特區政府繼續上訴,若法院後續頒發禁制令,將對谷歌引擎的檢索結果起到限制作用。
他指出,雖然傳播「港獨」歌曲有機會觸犯香港國安法,當局可以作出刑事檢控,但這屬於「事後法」,針對維護國家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當局採取的措施必須更具阻嚇力,「阻止啲人唔好去做」,民事禁制令便是有效防範犯法的一種手段,屬「事前法」。
他解釋,就算有人因傳播「港獨」歌曲涉嫌觸犯國安法遭檢控,但由執法部門拘捕落案、被告提堂、轉介指定國安法官排期審訊,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耗時甚長;相反若有人違反禁制令,律政司一旦發現便可以控以藐視法庭,將被告帶到頒發禁制令的法官席前審理,讓被告較快受到法律制裁,毋須經過冗長法律程序,對防止罪案發生而言更具阻嚇力。
他續說,根據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法官今次判決明顯忽略了「有效防範」這個問題。(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