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宣布,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擴展至各行業,促進更多便民利企的跨境服務及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數據流通。有關措施於今日(11月1日)起生效。
按照2023年6月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簽署的《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的協議框架,《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於去年年底推出,讓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兩地的個人及機構可按自願原則及統一的範本訂立標準合同,以促進及簡化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流動。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於銀行、信貸資料及醫療業界先行先試,一直運作暢順並獲得業界正面評價。因此,數字政策辦公室(數字辦)宣布由2024年11月1日起,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和香港所有行業皆可參與便利措施及自願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同時優化相關備案安排及理順若干執行細節,進一步便利企業進行跨境個人信息合規流動。
數字政策專員黃志光表示:「促進內地數據在大灣區流動是推動粵港兩地跨境服務、數字經濟及智慧城市發展的重要舉措,既便民利商,亦可加速大灣區經濟融合發展。我們衷心感謝國家網信辦及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支持,讓大灣區各行各業全面受惠於《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黃志光續說︰「《大灣區標準合同》屬於行政措施,並不影響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對條例的遵守情況作出監察及監管,香港個人資料的處理及跨境轉移仍繼續按照自願原則及受《私隱條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