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3月17日至昨日(20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機靈行動」、「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共拘捕1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77個目標地點,包括展覽廳、工業大廈、住宅大廈、餐廳及零售店舖,共拘捕13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9男4女,年齡介乎24至56歲。當中2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有一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2名男子,年齡分別為35及60歲。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區搜查了17個目標地點,共拘捕2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2名女子,年齡分別為46及54歲。當中一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65歲男子。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頂圖:入境處拘捕懷疑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