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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廣記 古人的離婚觀念

2014-05-15
来源:香港商报

  在中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自周朝開始,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夫權制家庭的基礎并不穩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弃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到了唐宋時期,夫權意識不斷強化,在相關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過在夫逃亡時,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由於兩人個性不合,經常冲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離婚書末尾,有的注明給女方贍養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從唐人出具的「放妻書」來看,類似於現在所說的「協議離婚」,尽量好聚好散。

  中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异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

[责任编辑:徐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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