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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28”暴恐案一审宣判 8人获刑

2014-06-16
来源:中新社

   中新社乌鲁木齐6月16日电 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16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玉山江·吾许尔等3人被判死刑,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被判无期徒刑,另外4人被判有期徒刑20年至5年。玉山江·吾许尔夥同吾斯曼·艾山等策划实施了冲撞天安门金水桥案,致3位无辜民众死亡,39人受伤。

  2013年10月28日12时05分许,一辆吉普车由北京市南池子南口闯入长安街便道,由东向西行驶撞向天安门金水桥护栏後起火,行驶过程中造成多名游客及执勤民警受伤。两天后,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北京“10·28”事件是一起经过严密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

  经侦查,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其母库完汗·热依木及其妻古力克孜·艾尼3人驾乘吉普车闯入长安街便道,沿途快速行驶故意冲撞,嫌疑人驾车撞向金水桥护栏,点燃车内汽油致车辆起火燃烧。车内的吾斯曼·艾山等3人当场死亡。

  今年5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8名犯罪嫌疑人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8名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月13日,该案在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委托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包括被告人亲属在内的四百多名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开庭审理和宣判。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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