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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公民提名」不可取?

2014-08-21
来源:香港商报

     

新界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 薛浩然

 

  隨着特首梁振英向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提交有關政改諮詢報告後,眾所周知的政改五步曲業已啟動。惟香港有一些人還是堅決抱着「公民提名」這些招牌不放,甚至公開揚言若人大所定方案不含「公民提名」元素,便拒收貨,與此同時並進行「佔中行動」,可謂來勢洶洶,大有魚死網破,不達目的,誓不罷休。

  「公民提名」表面看來很有可觀性和認受性。所謂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看來很公道又符合民主訴求。因此,雖然《基本法》有明文規定選特首之提名權乃專屬提名委員會,其他方法若與提名委員會相悖,都是有違《基本法》的規定。因此,以法律觀點而言,反對者佔不到任何「法律高地」。但他們以「公民提名」這一帶有很大欺騙性的偽命題,卻令他們在某些群體中以「公道」為前提,奪得「道德高地」。

  那麼,為何說「公民提名」是一偽命題,故不可取?

  我們從三個層面來說明:一曰,可信性;二曰,可靠性;三曰,可操作性。

  首先,若簡單地以一人一票提名便是民主精神所在,則有如文革時公審以民眾大會形式進行和其所作出的決定,於此觀之,你是否還會認同它是一民主、理性的行為呢?

  此外,公民的權利和責任是相對的。因此「公民提名」的過程,提名者和被提名者的關係應是對等的。提名者當提名某人為候選人時,應對被其提名者有所了解,包括其出身背景、個人操守、辦事能力、政治連繫、家庭狀況等。為何要有所知?因為被提名者若成功當選,則是特區首長,其言行將直接或間接影響七百萬港人的身家、性命、財產,這些基本的要求過分嗎?所以,以三萬個「公民提名」為門檻的話,敢問如何確保提名者和被提名者雙方均有基本的認知?

  假若該等提名是通過街頭簽名運動蒐集而來,那麼如何體現和保證社會各階層──即士、農、工、商等的均衡參與?此外,這種方法,很容易催化為某單一階層或階級所壟斷,從而引致貧富之對決,不利於香港和諧社會的構建。

  最後,假若提名後有人就某公民提名的提名人名單提出合法性的質疑,則有可能要對名單內所載的三萬個簽名的有效性作出審查,此實對選舉委員會之工作是一沉重的負擔,如何得了?這亦或許為何「公民提名」這一類方法並不為大多自詡為先進而又發達的西方民主國家所奉行或視之為主流方案。

  如上所述,「公民提名」實乃一不可行的選擇,由是觀之,其所佔的道德高地,乃一不設實際的主觀良好願望而已!

  

[责任编辑:刘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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