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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學教授科研經費違規被處罰,到底冤不冤?

2014-11-06
来源:新華社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丁靜 高潔 毛偉豪

  中國科研資金反腐日前又爆新料。被稱為“中國性學第一人”的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所長潘綏銘教授,因“科研資金使用不明”遭行政降級處分,退休年齡也降為60歲,導致他於前年退休。細節披露之後,有人斥之為腐敗,有人為其惋惜,還有人鳴不平,辯論持續升溫。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性學教授科研經費違規引發討論

  10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布了《中共科學技術部黨組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其中提到審計署2012年4月審計發現5所大學7名教授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2500多萬元的問題,包括潘綏銘承擔的“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重大專項有關子課題。通報說,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科技部立即組織對所通報人員是否承擔科技部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情況進行了清查,其他幾位教授被依法批捕,潘綏銘僅被“行政處分”。這似乎暗示,潘綏銘的違規程度並不像其他人那么嚴重。

  記者於11月2日向人民大學新聞中心公郵發去采訪函,尋求潘綏銘本人或校方對此事的回應,但截至發稿時尚未獲得回複。

  針對潘綏銘弄虛作假套取科研經費的通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大學教師,他們都覺得“不好評價”,但同時表示僅根據新聞報道內容和了解到的情況推測,“潘綏銘的調研報銷走正常程序肯定是有困難的。”

  廣州學者林俊說,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常常需要做訪談和調查,勞務費是研究中最重要的支出之一,對個人受訪者,一般要給誤工報酬,請對方簽勞務單,填上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等個人資料,但是潘教授團隊所研究的“性工作者”對個人信息高度敏感,因此從倫理的角度看,尊重受訪者的選擇,保護其個人隱私更是應有之義,讓她們出發票或者填勞務單是一道不可能完成的程序。

  制度設計是防止犯錯還是逼迫犯錯?

  “我不是無原則支持頂替發票報銷的問題,只是不認同我們的課題經費設置認定智力勞動是無價值的。”華中地區一位副教授的說法代表了不少高校教師的共同觀點。

  記者了解到,在國家下撥的課題經費中,包括有設備費、發表論文費、出差費、會議費和勞務費等,其中只有勞務費的發放針對智力勞動的貢獻,但勞務費規定只能發給研究生等不領工資的工作人員,不能發放給有工資的高校教師。清華大學一位教授說,一個500萬元的項目,經費用來買設備、發論文、出國交流、付研究生勞務費等。“自己付出的勞動最多,卻一分錢都拿不到。”

  但另外一些高校教師則持不同觀點。北京大學一位教授告訴記者,課題經費不包含教師的收入,課題經費就是做課題的,而課題成果就是教師智力獲得,教師可通過課題成果獲得教職、工資、津貼收入的提升,從而體現對其科研的經濟補償。還有一些人認為,法規制度本來旨在盡可能讓人不能犯錯,但目前部分研究者卻因為制度原因而拆東拆西貼補研究費用,導致最後違規,變成制度“逼人非犯錯不可”,說明制度設計本身需要反思和糾正。

  據了解,由於實名火車票報銷、真人身份證領取勞務費等核實困難等原因,一些學校為了提高教師收入,默認只要教師能提供有效發票就可以領取設備費、只憑身份證就可以領取勞務費等做法。

  科研經費應該怎么花?

  通報提到,今後科技部將積極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督促牽頭組織實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健全制度,嚴格管理,對在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使用方面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進行警示教育。

  一些科研人員提出,科研經費的分配應該體現科研工作者的貢獻,比如一些發達國家科研經費中人員費用占比超過40%。但也有專家認為,不應將科研經費“按比例提取”,而需要通過改革薪酬分配體系提高科研人員的合理收入。“研究人員的智力付出是科研項目的必要與重要成本,但智力補償應通過合理薪酬來體現,不能通過科研經費直接提現。”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說。

  那么,該如何優化體制機制,既保證科研項目的有效運行,又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力?

  不少專家認為,科研人員薪酬應該是按技能付酬、按勞付酬和按績效付酬的結合,這樣既符合科研工作規律,也能體現正向激勵,多勞者多得。同時,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科研機構改革,加快科研機構轉制,實行市場化薪酬;保留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實行真正的績效工資;少量直接服務政府決策的核心研究機構,需要保留體制內身份的,實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同時也要突破績效工資的限制,保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和高質量的研究服務。

  “人力資本價值的另一個體現是讓科研人員享有科技成果收益權。”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教授王宏廣說,要積極轉化科技成果,完善和落實促進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充分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我希望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執行者能夠切實了解研究的特殊性,而不是一味按照偏離實際所需的相關規定來執行標准,那樣只會給學術研究設置了障礙。”北京大學一位人類學教授告訴記者。 (文中所采訪教學人員均要求不具名)(參與采寫楊穩璽)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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