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18日表示,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據中新網消息,“兩高”(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18日舉行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
韓耀元指出,對於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除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外,還有一部分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我們在研究起草《解釋》時,對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 接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本著加大對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同時加強可操作性的考慮,作出了相關規定。
韓耀元稱,《解釋》第一條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七種從重處罰的情形。這條規定體現的精神就是: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七種情形之一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從重處罰。
韓耀元介紹,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部署開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此次專項監督活動的目標就是要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發生在群?身邊、侵犯群?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縱犯罪等行為,推動完善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 接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生命健康安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