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密蘇裏州聖路易斯縣大陪審團25日的一紙裁決,終於讓美國國內非洲裔民眾醞釀已舊的情緒爆發,蔓延成一場讓全世界目瞪口呆的全國性騷亂。
針對騷亂,美國總統奧巴馬稱,此案暴露了“美國的問題”。那么這種問題到底是什么呢?律師出身的奧巴馬將其歸咎為法律“沒有統一和公平地”施行於少數族裔;《時代》周刊9月發表的文章則認為,弗格森事件凸顯的是美國貧富階層間的“戰爭”,與種族無關。
上述說法各自有理,卻也衍生出更多疑問:就整體而言,到底是制度化種族主義的必然還是一次街頭對峙的偶然?就個案而言,公眾僅僅由陪審團中黑白膚色人數多寡來確定其公正性是否是另一種不公正?就執行層而言,如果司法系統對所謂弱勢群體特意傾斜,是否會導致逆向種族歧視,甚至穿著藍色制服的警察本身會成為另一個岌岌可危的少數群體?
再沿著這兒把問題辯論開來,整個社會注定會大規模分裂,乃至《時代》周刊說,弗格森事件,不論顯現的是種族、貧困還是控槍問題,由法律引發爭議,恰恰是美國1%統治99%的終極手段。
所以,弗格森所暴露的“美國的問題”,並不僅僅是一個裁決是否公正,一部法律是否有種族歧視嫌疑,甚至也不是一套體制是否真的民主,而是一種思維方式。法治是國家治理的手段,一種更好和更民主治理的實現,它不應糾纏於弗格森事件並開出思路各異的藥方,而是要讓依法治國之“法”能夠能有效地與“治”相匹配。從艾森豪威爾時代到肯尼迪和約翰遜時代,美國民權和種族平等發展之路,其實也就是這樣一條不斷修正治理之法的道路,現在又到了改變的時候。
弗格森所暴露的“美國的問題”,從面上說,是沒有實現與現實治理相匹配的法治;從更深層說,則是沒有意識到,美國並不是一個能夠在治國理政規律中例外的國度,是沒有意識到美國現有民主體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弊端。這道理對置身弗格森之外的旁觀者也是一樣,每個國家都會有自己的治理問題,如果將美國的法治體系視為不可動搖和改變的唯一范本,全世界通用,那么早晚也會患上一樣的病,無藥可醫,很可能死得更快。
信奉多元主義的俄羅斯哲學家赫爾岑19世紀時便提出過一個當今西化人士極少想到的問題:“一個一直按自身道路發展、國情與西歐國家迥異、有著不同生活方式的國家為什么要去走老路,而且明知那條路會引向何方?”從這個意義來說,怒火不可能無休止地燃燒,因為暴力無法解決問題,不論對抗議者還是對治理者而言,尋求答案,更重要的,恐怕還在於冷靜之後的思索和行動。 作者:黃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