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國家是完美的,也沒有任何體制和社會能完美地處理事務,美國同樣如此。
幾十年前當我還是孩子的時候,聽到美國政府發言人在廣播中就人權問題批評外國政府,就曾好奇地想,為什么外國政府不批評美國在種族歧視問題上的過失。
如今作為律師,我經常想,為什么美國不少法律學者在衡量其他國家時,總以其模仿美國制度的程度作為標尺?美國的謀殺率比日本高12倍、比德國高6倍、比中國高近5倍、比英國高4倍。這樣的現實,為什么還值得模仿?
看看美國被告的權利吧!一般認為,所謂“公正的審判”比逮捕和懲罰真正的罪犯更為重要。美國有這樣一條司法規則:陪審團不應聽取涉及被告的其他罪行和指控。其原因是,如果陪審團聽取了謀殺被告人犯下了其他駭人聽聞的罪行(如強奸或盜竊),那么陪審團就可能假定被告有罪,即使他沒有犯謀殺罪,陪審團也會將其定罪。事實證明,該原則具有很多漏洞,已導致了不少嚴重誤判。比如,巴爾的摩居民克裏弗德曾6次被指控犯有強奸罪,但4次沒有被定罪。
沒有任何國家是完美的,也沒有任何體制和社會能完美地處理事務,美國同樣如此。如果說國家之間可以相互幹涉,那么在某些問題上,亞洲國家政府倒是有理由向美國施壓促其改善。例如,美國大學歧視華裔和亞裔學生。根據普林斯頓大學教授的研究,在總分為1600分的大學入學考試中,亞裔學生需比白人高出140分才能被相同的大學錄取。紐約市5所最著名的高中亞裔學生占了較高比例,如最著名的史岱文森高中,亞裔學生比例為72.5%。紐約市長白思豪竟因此要求改變法律和錄取政策,從而降低亞洲學生的錄取比例。美國國會在1882年通過了《排華法案》,停止華工赴美。而今,白思豪和許多美國一流大學實際上創立了“學術排華法案”,給亞洲學生入學設置了更高的門檻。
在司法問題上,種族歧視問題上,美國有很多不公正的案例,距離理想中的完美很遠很遠。(尚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