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近日,河南長葛市民王東濤、王微笑父女向記者曝料,2013年3月,他們向鄭州金水警方報案被詐騙,轉眼19個月過去了,警方即不作出立案決定,也不作出不立案決定,令人不解。對此,鄭州金水警方相關負責人回應,案情復雜,再研究研究。
合作項目涉嫌非法 巨額資金被控詐騙
王東濤、王微笑父女告訴記者,2010年底,他們在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及財務副總的秦偉、要云二人誘惑下,分別于2011年1月10日及4月10日,與鄭嘉潤公司簽定合作建設“和潤佳園”6號住宅樓協議,并于協議簽定之后按照秦偉、要云要求向要云等個人賬戶打款,總計3500萬元。王微笑說,打款之時,秦偉、要云邀請他們實地察看項目工地,并再三向他們保證“無房有款”“無款有房”等。
王東濤對記者說,合同簽定幾個月后的一天,他和鄭州的朋友偶然說起“和潤佳園”一事,朋友提醒他還是把項目查清楚最好。于是,他趕忙到鄭州市土地、工商、規劃等部門了查詢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相關情況。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不僅毫無實力可言,其所建項目也是一個無土地證、無規劃證、無建設許可證的“三無”非法項目。了解到這一情況后,他當即出了一身冷汗,趕緊電話聯系秦偉、要云,孰料二人根本不接電話。
“更可怕的是,2012年7月18日,王躍鈞竟將個人獨資的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以逃避債務。王躍鈞的這一作法,讓他們全人家幾乎崩潰,要知道打給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要云的款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東拼西湊借來的。”
王東濤說,在多次尋找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原法人王躍鈞、要云、秦偉無果的情況下,父女倆只得以王躍鈞、要云、秦偉等涉嫌合同詐騙向警方報案。
上級批示被擱置,當事人被要求寫對警方辦案滿意書
2013年3月10日,王東濤、王微笑以王躍鈞、秦偉、要云三人涉嫌合同詐騙為由向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經偵大隊報案。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起初我們以為,警方會很快破案并幫我們討回被騙資金。但讓我們失望的是,在長達19個月時間里,鄭州金水警方即不說立案,也不說不立案。”王東濤說,在長達19個月時間,他幾乎每星期都要去金水公安分局詢問立案進展情況,幾乎每隔幾天就打個電話詢問警方是否立案,但金水警方始終不予答復,始終都在研究之中。
王東濤告訴記者,19個月時間里,在依法逐級信訪無果情況下,他曾給鄭州市公安局督察長快遞信函反映情況;曾給公安部、中紀委、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快遞信函反映情況。與此同時,他還于2013年12月23日到河南省公安廳信訪辦反映情況;2014年2月27日到公安部信訪辦反映情況;2月28日到中紀委信訪辦反映情況;4月10日給中央第八巡視組發短信反映情況;5月13日再次到公安廳信訪辦反映情況;5月20日到金水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反映情況。
在向鄭州金水檢察院反映情況時,檢察官表示,只有在警方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情況下,檢察院才能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王東濤說,6月10日,河南省公安廳王小洪廳長及眾領導接訪了他。王廳長聽過案情后當即批示:應當依法立案,不夠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立案決定書,能讓當事人到檢察機關控申。
王東濤說,據他了解,對于他的信訪件,上級都有批示。今年4月,警方曾經協調被控告方給他500萬元,然后讓他寫對金水公安分局工作表示滿意的文字,他按照警方的意思寫了。但之后,案件又石沉大海,是否立案金水警方仍不作答。他懷疑警方這么做只是為了應付上級的批示,
辦案機關回應:案件太復雜,工作太忙,再研究研究
對于王東濤父女反映的“詐騙案”報案19個月無果一事,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經偵大隊隊長程國華承認,案件拖的時間確實有點長,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6個月期限。
程國華稱,這個案件從報案開始,就有領導打招呼,期間當事人到處上訪,相關部門及領導也有批示。造成這個案件久拖無果的主要原因是,案件太復雜,工作太忙,對于是否構成“詐騙案”有不同的看法。
程國華表示,就他個人的觀點來看,這個案件應當屬于經濟糾紛而不屬詐騙案。案件調查過程中,在警方協調下對方也給了500萬元。
當記者指出,案件已經拖了這么總要給當事人一個答復之時,程國華稱,再研究研究。程國華曾表示,11月,公安部要來人對此案是否構成“詐騙案”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一出來,是否立案就可以確定。
現如今,11月已經過去了,鄭州警方仍未給當事人任何結果。
北京大學五位教授 呼吁鄭州警方以“詐騙罪” 盡快立案
針對此案,北京大學法學院五位法學教授陳興良、郭自力、王新、葛云松、薜軍聯名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力挺王東濤父女。五位法學專家認為,該案中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王躍鈞無論是客觀上還是主觀上都構成詐騙罪。客觀上講王躍鈞等人沒有實際履約能力卻與王微笑、王東濤簽訂合同,并且在收受對方給付的錢款后逃匿;主觀上講,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王躍鈞等人在簽訂合同時,對公司的經濟效益差,嚴重缺乏履約能力的事實是十分清楚的;在取得王微笑交給的錢款后,攜款隱匿,同時以所謂股權轉讓方式逃避履行合同的義務,并向股權受讓方隱瞞此筆巨款。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具備上述三項行為之一的,就可以認定行為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在本案中三種情況同時存在。
五位法學專家最后強調,本案中鄭州嘉潤置業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王躍鈞、要云、秦偉等人涉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項目違法,沒有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卻與王微笑、王東濤簽訂合同,并且在收受對方給付的錢款后逃匿,在客觀行為和主觀方面均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同時給被害人造成巨大損失,公安機應盡快立案追回其犯罪所得。
記者試圖找到王躍鈞、要云、秦偉,聽聽他們的說法,除了秦偉稱自己早離開嘉潤公司已記不清此事外,其他二人手機均無法接通,多方打聽也始終不知兩人下落。